摘要:
【编者按】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审计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和发展,迈上新的台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审计制度、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使社会各界更好地认识审计、了解审计,我们以问答形式介绍国家审计的相关知识和发展现状。具体包括:审计基本知识、审计史、审计法律制度、审计职责权限、审计项目实施、审计信息化建设以及国外审计知识等内容。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问题16 审计机关有哪些基本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管理、储存、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提请协助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移送处理权。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议权。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问题17 审计报告正式签发前需要经过哪些质量控制环节?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部门审理。
——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审理。审理部门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理部门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问题18 审计机关有哪些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审计署应当每年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应当每年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和综合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以及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等重大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形成审计综合报告,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
——审计移送制度。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或者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和通报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可以不予公布的除外。审计机关还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问题19 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处理措施。二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前述违反财政收支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三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四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审计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20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怎么办?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救济的途径和期限,根据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的不同,救济途径和期限也不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沈科言